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集中办公区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体系
***局局机关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在属地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局局机关建立内部应急处置机制。成立由***局副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疫情应急处置小组。下设具体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党建办、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工作协调等;医疗后勤组(办公室牵头,物业保洁人员具体负责)负责医学处置、防护、消毒等;信息数据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报送数据、信息等;宣传教育组(党建办牵头,各科室分工组织学习)负责信息宣传教育等。
二、处置流程
1.现场处置。工作期间,出现不明原因发热、干咳、气促、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督促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立即安排到***局局机关临时留观室(520室),并报疫情报告人***同志 (电话 :****),进行体温复测,再次确认体温和症状。同时,记录密切接触者。
2.送医上报。根据前期每日健康监测信息,结合现场复测和核实情况,做出如下处置:
(1)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途经史或有与确诊、疑似病例、接触者的接触史者,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定点医院就诊。
(2)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途经史或无与确诊、疑似病例、接触者的接触史者,立即送医院发热门诊。
(3)信息数据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疾控机构、主管部门。
三、应急启动
当可疑情况者诊断为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局局机关立即启动以下工作:
1.积极配合。要按照卫健、疾控部门的要求,医疗后勤组协助卫健、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范围,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各项工作。信息数据组按规定上报信息,同时通知属地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通风消毒。通风消毒组要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对隔离室及可疑症状者活动过的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3.宣传引导。宣传教育组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加强心理疏导,回应社会关切。
4.后续措施。如果可疑症状者经定点医疗机构排除为非疑似病例,则要居家隔离,满足复工标准后方可回单位。
四、有关细则
1.就诊指引
(1)前往医院路上,应该根据病情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2)时刻佩戴口罩,随时保持手卫生。在路上和医院时,尽可能远离其他人(至少 1 米)。
(3)如路途中污染了交通工具,建议使用含氯消毒剂或过氧乙酸消毒剂,对所有被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污染的表面进行消毒。
2.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注意事项
(1)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每天早晚测体温各 1 次,并记录在册;若出现发热或者干咳、气促、肌肉酸痛等症状,向***局局机关疫情报告人报告,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控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排查和后续相关工作。
(2)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尽量开窗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被观察人员与家庭成员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至少间隔1米以上距离),有条件的独居一室,最好处于居家位置的下风向。日常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意手部卫生;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衣服遮掩口鼻;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立即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被观察人员用过的纸巾、口罩等放置到专用垃圾桶并及时清理,清理前用有效氯浓度为500-1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单独洗涤消毒处理。
3.复工管理事项
(1)患病人员病愈且隔离期满后,应先到医院或社区开具痊愈证明,复工前持医院病愈证明方可复工。
(2)凡是病愈或隔离期满无症状人员复工,由疫情报告人核查病愈证明、解除医学观察证明等。
(3)对于已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人员,凡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应待症状消失后、身体痊愈后方可复工。因过敏、哮喘等其他原因引起咳嗽症状的,需有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
******分院联系电话:***;***区疾控中心联系电话:******
附件:可疑症状者信息监测记录表
附件
可疑症状者信息监测记录表
科室: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共同居住 | 姓 名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身体状况 | 时间 | 体温 | 是否干咳 | 是否腹泻 | 是否乏力 | 其他 |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
第1天 | ||||||||||
第2天 | ||||||||||
第3天 | ||||||||||
第4天 | ||||||||||
第5天 | ||||||||||
第6天 | ||||||||||
第7天 | ||||||||||
第8天 | ||||||||||
第9天 | ||||||||||
第10天 | ||||||||||
第11天 | ||||||||||
第12天 | ||||||||||
第13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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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天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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