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爆物品事故应急演练策划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会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提高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战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生较大(III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适用仓库发生被盗、被抢、燃烧、爆炸事故、运输、押运或因其他造成建筑物、公路矿山、农田水利建设等造成的严重破坏或摧毁事故、洪涝灾害事故及自然或地质灾害出现危机及库外周边火灾等其他灾害事故。危险等级:1.1级。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预防,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健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把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属地为主原则。充分利用当地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以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及时处置原则。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事故处理人员快速出动,及时控制局面,解决问题。以及时、快速减少危害的扩大,降低解决问题的难度。
5.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并依据反应快捷、救援有效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6.科学规范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评审等过程,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
7.平战结合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机构及人员、装备处于备防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相关工作。
(一)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
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局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局、县财险、寿险、中华保险公司等为组成成员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组织指挥较大以上(III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
指导各区域协调办,乡、镇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
及时汇总救援信息并向县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分管局长担任,报警电话<119、110>。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实施、演练、培训工作,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文书,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以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上呈下达工作;
配合州、县和相关单位建立应急合作,实施跨地区应急联动;
承担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政府办(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贯彻国家及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监督、检查本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机构传递;
配合县政府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贯彻国家及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监督、检查各派出所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及人员培训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督促各派出所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及时将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使用单位应急机构传递;
配合县政府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县安监局: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反应,协调县内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相关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紧急调用。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应急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应急经费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危害区域的环境污染监测,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环保方面的技术支持。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工伤、伤亡和伤亡职工亲属的赌付,负责对死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协调各区域协调办,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营运企业保障事故现场的通讯畅通,必要时根据事故现场实际采取各种应急通信手段保障应急行动重要通讯的畅通。
县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财险、寿险、中华保险公司:负责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对参保人和财产开展理赔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是本单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信、后勤保障等。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四)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职责。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灾难的性质特点,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平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深入行业内部,全方位把握县民爆行业动态,分析研究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参与县应急预案演练,提出应急救援合理化建议。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发生后,结合事故现场实际进入现场实地勘查,查找事故原因,重点排除爆炸隐患,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实施严密有效的救援,防止施救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与安监、消防、卫生、环保等行业的技术人员共同协调应急救援事宜。
(一)信息监测与预测。
信息汇总收集主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区域协调办,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要成立信息监测体系,随时掌握事故灾难的相关信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报送机构,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对涉及安全保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序、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县政府。
(二)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遵循快捷、迅速、准确、条块结合的原则。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后,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上报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进一步核实情况,作好相关记录,并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要主动按相关处理程序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最迟不能超过2小时),接报应急机构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向县政府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情况。
(一)应急响应分级。
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四级:
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
I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
III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IV级:适用于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启动奉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安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
(二)分级响应。
I级响应:在省、州政府领导下,启动《会东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级响应:在州政府领导下启动《会东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III级响应:在县政府组织下启动本预案。
IV级响应:事故企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告各协调办,乡、镇人民政府,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
(三)应急指挥与协调。
按照地方主体原则,结合险情级别,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进入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县级应急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具体抢险救援岗位,指导、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人员集合地点:县政府大门口、公安局。熟悉掌握救灾现场情况,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救援任务,根据现场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建立良好的应急通讯机制,实施有效的通信保障。加强应急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要做好登记,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四)宣传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由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各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统一安排下进行有关应急救援、安全知识等宣传报道。
(五)应急救援终结。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按省、州安排执行,紧急状态的终止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一)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中由财政负责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平战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三)器材物资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四)医疗保障。
县卫生局按照要求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五)通讯保障。
县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按照职责要求制定有关应急通讯线路、设备、设施等的使用、保养、管理制度,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当突发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县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并适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
(一)伤员、死亡人员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当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无力处置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二)社会救助和保险赔付。
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三)调查评估。
应急终止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较大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灾难事故由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一周内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一)教育培训。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应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工作对应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二)实战演练。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实战演练计划,定期式不定期组织演练。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专项预案由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负责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民用爆炸品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按本专项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工作。
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结合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作相应修改、调整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
违反国家有关重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专项预案由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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