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区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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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精选推荐】

2022-06-23 17:30:0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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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精选推荐】

******塔城地区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2015年11月9日至11月30日,自治区党委第七巡视组对塔城地委进行了巡视。2016年3月3日,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向塔城地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根据《中国******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执行政治纪律方面

(一)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地委与113个党组(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抓好基础性工作,修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记实手册,健全“两个责任”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以来,调查核实违反“四风”问题线索10件,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4件5人。抓好纪检队伍建设,制定县(市)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地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副组长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加大纪检干部交流力度,2015年12月以来,选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4名、交流轮岗1名、提拔使用1名。

(二)针对反恐维稳形势认识还不足的问题。坚持把克服松解麻痹思想、盲目乐观情绪、消极厌战心理,作为今年维稳工作的重要立足点,统筹各方力量抓好严打严防等维稳措施落实,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强化信访责任主体,开展县(市)党政主要领导接访活动,信访形势持续好转。严肃处理维稳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今年以来通报批评29个单位、免职12人。

(三)针对执行纪律和规矩还不够有力的问题。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抓好“纪律教育年”主题活动,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今年以来全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97件,同比上升90.2%;结案2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28人。准确把握“四种形态”深刻内涵,坚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采取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责令检查等方式,对24名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了处理,做到早提醒、早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跟踪管理,取消163名因存在违规出国(境)行为而受到诫勉谈话人员的评先评优资格。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

(一)针对违规开荒、打井,谋取私利的问题。坚持将土地清理、井电双控、水价改格与严控违规开荒打井有机结合起来,制定下发《关于农村土地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严禁非法开荒打井的通知》,组成督导组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开荒打井行为。今年全地区清退土地40万亩,关停机电井582眼,安装井电双控计量设施1442套。建立地县乡三级预警监督责任体系、县乡村和农牧民四级预警防范网络,GPS打点标注草场与耕地界线并埋设界桩,在易发生滥垦草原重点区域设立巡查点。强力推进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启动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已报伊犁州人大。

(二)针对工程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查审批所有工程的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坚持杜绝“未批先建”现象。整合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批。切实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对查实的7家违法建筑业企业永久清出地区建筑市场,12家企业、6个项目经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推行电子招投标,全面试行网上报名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有效扼制投标企业围标、串标现象。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单项施工合同超过100万元的国有资金项目,全部进入地区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抓好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实现评标全过程电子监控。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已将不符合要求的60名工程师从专家库中除名。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建立健全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处罚违规组织场外招投标企业1家。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对已经提出的塔城市、额敏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逐级上报审批。确定塔城市、沙湾县为“多规合一”试点,以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重点项目为载体,使多项不同时间跨度、不同规范要求的各类规划在“一张图”上体现。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审查,自今年开始地区每个项目选址论证都需经专家论证和城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程序。

(三)针对套取挪用专项资金问题突出的问题。坚决查处套取挪用专项资金问题,加大督查力度。对农业开发专项资金,加强资金核算环节管理,落实县级报账制,规范资金核算行为,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和资金管理问询制度。对扶贫资金执行地县两级报账制管理,实行专款专人专项管理。对惠农补贴资金采取日常监管、月底巡查、年终验收发放相结合,实行“明细卡”对照制度,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

(四)针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依然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查处对象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扩大到全体基层党员干部(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坚持查处基层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常态化,严格倒查追责,对压案不查和处理偏软偏宽等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今年以来,全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涉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投诉举报48件,调查核实35件,查处基层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案件2起3人。

三、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方面

(一)针对私设“小金库”的问题。从2015年7月起,在全地区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严格审查每笔资金、每个项目、每个环节,全面梳理分析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私存私分和设立“小金库”行为。同时,地县两级完成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并针对问题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措施。

(二)针对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超标准公务接待的问题。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认真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制度规定,接待费用进一步减少,今年一季度地区本级公务接待费支出同比下降36%。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税务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从税务部门调取消费发票,重点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消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严肃查处公款吃喝问题。

(三)针对干部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坚持学习为先,把思想建设放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首要位置,地委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着力推动作风建设从“关键少数”向各级党员干部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依托“三会一课”等制度和集中培训、交流研讨,实施分层分岗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从政道德教育和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教育。同时,高标准、严要求抓好“三严三实”问题整改落实,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的问题纳入专项整治内容,建立整改清单和台账,明确工作重点和领导分工,逐人逐项整改落实。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强化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责任,加大问题清单抽查力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约谈提醒,对消极应付的严肃批评,问题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正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象,严格控制以地委、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发文数量,减少文件简报种类及数量。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五个一”联系制度,加大干部联系帮扶贫困户力度,全地区1.1万名干部对口帮扶贫困户11946户,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行风政风整治力度,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整治工作。强化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的学习和落实,不断提升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间由9.24天减少到0.69天。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

(一)针对盲目决策铺摊子的问题。坚持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咨询、法规对照、集体讨论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规范、反映民意、符合实际、体现集体智慧。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确定扶贫攻坚工程、土地清理和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分别由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牵头督查。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把尺”,确保规划执行落实有力。

(二)针对干部选拔任用还存在一些风气不正的问题。完善干部动议提名环节,实行领导干实名推荐干部制度,加大平时考察力度,扩大考察对象公示范围,延长公示时间,着力提高考察质量,增强干部工作透明度。坚持“三个不吃亏”用人导向,加大“访惠聚”工作队优秀干部和乡镇(街道)、村队(社区)干部选拔使用力度。把基层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实践课堂,选派11名优秀地直单位科级干部到乡镇任职。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对动议和民主推荐、考察等各个环节如实记录,保证推荐、考察、决定过程规范真实准确,为选人用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坚持“凡提必审”“凡提必核”“凡提必听”“凡提必查”,2015年底以来,对3名查核存在问题的干部暂缓提拔使用。完善征求意见制度,在调整动议、考察对象确定后、讨论决定前三次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意见,认真核查来信、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2015年底以来,取消4名考察对象和1名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大个人有关事项查核处理力度,对8名考察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对1名不如实填报的考察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一律不作为拟提拔使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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