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目标绩效管理的导向作用,引领形成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开拓进取、勤廉双优的良好风气,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确保省市下达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市目标委《关于印发〈xx市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目标委发〔xx〕6号)、《关于印发〈省下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xx目标委发〔xx〕10号)和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目标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督查室、办公室、政工科、计财科、党办、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查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督查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每年度一次,一般于次年1月进行。
第二章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目标考核
第五条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基础分得分与加分之和为目标考核得分。
第六条基础分打分在科室(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采取领导小组综评、科室(单位)互评、局领导点评等方式进行。其中领导小组综评70分,科室(单位)互评10分,局领导点评20分。
1.领导小组综评打分实行扣分制,凡有下列情形的扣减局机关牵头科室和局属主责事业单位相应分值,同时扣减未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配合科室(单位)相应分值的30%,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1)未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属市目标考核“一票否决”的,每项扣10分;其他每项扣5分;
(2)工作不力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局及其他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3)未按时保质完成市委、市政府平时交办任务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平时交办任务的,每次扣1分;
(4)因不作为、慢作为、虚作为、乱作为等,出现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损害系统形象的,每次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败坏系统形象的,每次扣5分;
(5)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或不按程序报告的,每次扣1分。
2.科室(单位)互评由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评分,最高分10分、最低分6分。汇总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3.局领导点评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领导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打分,最高分20分、最低分12分。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计分,汇总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局机关牵头科室和局属主责事业单位增加相应分值,配合的局机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减半加分。若配合科室和单位加分超过该项加分分值,所有配合科室和单位只加该项加分的平均分。
1.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的,每项加1分(同一任务只加一次)。
2.工作出色评为各级先进(优秀)的:
(1)综合性先进(优秀):国家级,每项加8分;省(部)级,每项加5分;市(省级部门)级,每项加3分;局及其他市级部门级,每项加1.5分;
(2)单项性先进(优秀):国家级,每项加4分;省(部)级,每项加2.5分;市(省级部门)级,每项加1.5分;局及其他市级部门级,每项加1分;
3.工作受到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省级部门及以上领导每次加2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次加1.5分,其他市领导每次加1分,局主要领导每次加0.5分;
4.承担工作受到省级及以上部门,市委、市政府通报点名表扬的,每次加1分;
5.工作经验在市级及以上作大会交流的,省级及以上每次加2分,市级和省级部门每次加1分,市级部门每次加0.5分。
第八条根据考核得分,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两个类别,提出目标绩效管理一、二、三档科室、单位。一档比例为1/3,70分以下为三档,其他为二档。但有下列情形的科室(单位),不能列为目标管理一档科室(单位):
1.作为牵头科室和主责单位,未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的;
2.作为牵头科室和主责单位,因安全稳定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败坏系统形象的;
3.本科室工作人员、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章考核结果认定及运用
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目标考评档次报局党组审定。
第十条考评结果运用实行“五个直接挂钩”:
1.与年终目标奖等发放直接挂钩:
(1)局机关科室工作人员目标奖等直接计发到人,计算公式为:基数科室考核系数本人职务系数;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标奖等计发到单位,计算公式为:基数单位考核系数(不同职务系数同一职务人数之和);
(2)基数确定: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工勤人员基数按市财政发放目标奖总额包干,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其他人员的发放基数由党组一年一定;
(3)科室(单位)考核系数确定:考核为一档的科室(单位)系数为1.05;二档的科室(单位)系数为1,三档的科室(单位)系数为0.95;
(4)个人职务系数确定: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工勤人员按照当年全市目标奖发放不同职务(职级)确定的系数执行;事业人员中的管理、一般管理人员参照执行,聘为高级职称的人员比照一般管理8级确定职务系数,其他人员职务系数为1;
(5)个人被通报批评的:2次及以下每次扣500元,3次及以上每次扣1000元。
(6)旷工:每半天扣500元;
(7)事假: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因情况特殊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每超过1天扣200元。
2.与评先评优直接挂钩:
(1)考核为一档的科室(单位)评为局系统先进科室(单位);
(2)年度考核优秀和各级各类先进(优秀)推荐评选向先进科室(单位)倾斜;
(3)考核为三档的局机关科室,科室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产生优秀;同时,原则上取消次年科室和科室人员各级各类评先推优资格;
(4)考核为三档的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当年年度考核评优比例下浮50%;原则上取消单位次年各级各类评先推优资格;
3.与干部使用直接挂钩:
(1)考核为三档的局机关科室,原则上次年不考虑干部提拔重用和非领导职务晋升;
(2)考核为三档的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次年班子成员不得提拔重用,并从严控制一般管理、专技人员晋升。
4.与追责问责直接挂钩:对考核为三档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约谈;连续2年考核为三档的,对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5.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的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与局分管联系领导的年终目标奖发放和评先评优直接挂钩。
第十一条廉洁风险迹象被计分的人员,按照《xx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风廉洁风险精细化计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扣减目标奖等。
第十二条病假6个月以上、10个月以内的人员,不参加考核,按目标奖等基数50%计发;10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局属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目标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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