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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范文)
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
(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户。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项目业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相关事项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以承诺方式获批后,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开发区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验收不达标不允许投产。项目业主违反承诺的,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开发区要加快建设“一站式”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让企业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路。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抽查机制。
二、创新管理体制,激发开发区发展活力
(六)实施大部门制机构改革。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整合归并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按程序精简设置符合开发区发展特点的机构。开发区可组建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
(七)理顺开发区职责关系。开发区负责管理范围内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科技创新和营商环境优化等经济管理事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信访稳定充分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
(八)实行“政企分开、管运分离”。开发区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区管理范围内投融资、建设、运营、招商及企业服务等。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与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通过资源整合和股份制改造等,采取共建、托管等方式,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中园、国别园。
(九)创新选人用人和薪酬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所在行政区可赋予开发区对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人权。可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推进开发区人事管理和薪酬制度改革,鼓励开发区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开发区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业绩考核办法,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开发区财政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建立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合理的收入划分和支出分担机制。新增政府债券给予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适度倾斜。
(十一)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开发区依照全市招商引资有关规定设立招商准入条件,设置产出强度、综合能耗等硬性指标,推行招商项目技术评估,提高引进项目的高科技含量。允许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与引进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特殊激励政策。引进项目因产业规划、土地等因素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可与其他开发区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十二)大力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开发区建设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对在开发区建设且运行效果良好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创新创业、智慧园区、工业互联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其设备投入(包括项目研发、系统集成、信息网络、硬件建设等)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授权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评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直接转报。加大以科技创新券等奖励方式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力度。开发区按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开发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开发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
(十三)促进开发开放。拓展利用外资方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开发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
(十四)强化金融支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优先支持开发区符合条件的开发公司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发行本外币债券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xx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开发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支持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
(十五)优化土地利用政策。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突出工业发展,统筹生产、生活、商务、办公等城市功能建设,开发区内工业用地规模及布局一经确定,原则上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布局不得调整。全面推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健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价格机制,按照实际出让年限占法定最高年期比值确定土地价款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重新出让的外,经依法按程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保障开发区用地指标,加大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工作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机制,对处置工作完成情况好且批后供地率高、闲置土地少的开发区,在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上予以优先保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主体,要建立产业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对产业项目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实行全周期土地利用绩效评估,作为产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用地续期及退出的依据。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土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十六)建立生产要素供需协调机制。支持开发区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燃气直供气试点、供排水第三方服务等改革,降低各类生产要素成本。
(十七)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开发区工作。对开发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开发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搭建企业与中职、高职院校的对接平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企业培训高级技术工人,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开发区新建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和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开发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开发区提高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开发区发展合力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全市开发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审议重大改革事项、推广创新举措、引导特色差异化发展和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等。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十九)实行绩效评价。建立开发区统计体系和统计制度,制定开发区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评价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责任审计等约束机制。
(二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破解难题中的失误错误,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容错。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本人有关考核、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可不受影响。注重使用大胆改革创新、实绩突出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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