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12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1
即将施行的《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制度成果,汲取了多年以来信访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在适用范围、信访工作体制、信访工作职责范围、信访工作法治建设、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信访部门建设等方面亮点纷呈,解答了多年来信访工作面临的困惑,提高了信访工作的地位和威信,调动了信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热情,《条例》的实施必将把信访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2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3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地方政治生态的“晴雨表”,也是干群关系的“连心桥”。曲江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条例》精神:
一是学习抓“精度”也讲“广度”。纪检信访工作内容庞杂,既有业务内的问题,也有掺杂个人诉求等业务外的问题。乡镇纪委作为最基层的纪检监察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去分业务内外,加强学习《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规则》和其他知识,才能确保不是“一条腿”走路,对反映业务外的问题更好的向群众做好解释引导,给群众的诉求指明方向。
二是工作抓“专责”也讲“主动”。乡镇纪委信访工作要主动融入乡镇党委的“大信访”格局中,依托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积极发挥群防群治队伍作用,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和敏感时期重点排查、超前排查,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收受的检举控告,主动对其进行研究分析,为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三是方式抓“靠前”也讲“担当”。深入群众,主动进村入户,了解群众诉求和期盼,做到“多敲几次门、多见几次人”。同时,建立长期以村(社区)纪检委员为网眼的“下沉遍访”的遍访网络,用好他们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矛盾不上行”;发挥好村(社区)纪检委员的探头作用,抓早抓小,通过发现的问题,反向督促镇村两级干部履职尽责。此外,对信访反映事项查否的问题,及时开展澄清正名,为干部干事创业撑腰鼓劲;对信访反映事项查实的问题,通过通报批评等方式,做好警示教育工作,达到“教育一片”的效果;对诬告陷害的信访人,依法依规进行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4
通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条例》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要求信访工作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用心用情为群众排忧纾困。作为一名信访工作者,要牢记职责使命,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要强化法治思维,加强信访政策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法治素养,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信访事项办理中,应当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并对生活却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帮助依法申请社会救助。这些规定均体现了信访工作一切以人民为中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5
《条例》对新时代信访工作作了系统安排和全面规范,在推动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信访矛盾攻坚化解、规范信访业务、优化信访生态方面都有积极影响,《条例》最大的创新和突破就是对党领导下的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作出新界定,即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我们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关于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的新规定新要求,把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要充分结合新《条例》做好网上信访工作,要用好信访网络,全面实行阳光信访,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方便群众随时就地反映问题,随时就地了解问题处理进度,把群众吸附在基层,减少矛盾上行。要用好互联网,关注互联网上有关舆情动态,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对信访工作的评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做好网上信访引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6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7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
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
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教师,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20xx年X月X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8
我区在国家、省、市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以我区人特有的理念和工作激情,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使n个项目在我区落地生根,吸引总投资近n亿元,将一个生机勃勃的生态新城区嵌入我市西部的绿水青山中。从老区到如今活力四射的投资热土,我区的跨越式发展是惊人的,本人有幸能够参与到我区创业建设中,深深感到了作为一名我区人的荣誉和责任,也祝愿我区事业以取得的辉煌为起点,走向另一个辉煌。
通过对我区发展历程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在“投资”这个大环境下,以外资项目、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为重点的招商引资工作是我区立足之本,是我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中心工作。作为我区人,必须打破部门本位意识,在日常工作中不论分工如何,都要树立强烈的招商引资意识。只有紧紧抓住招商引资这个载体,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区的各项工作,才能体现我区生存和发展的价值,所以招商引资工作,既是目标也是考察我区各部门和人员工作成绩的刚性指标。作为我区人,要树立“以招商求生存”的理念,认识到各部门的分工实质上都是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如何能使本职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招商引资,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思考、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和发现,去创建投资体制下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
本人在我区被安排到信访办工作,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更被大家忘我的工作热情所感动,我为能够成为这一精英团队的一员而由衷的感到骄傲,更希望在我区今后的发展中也同样包含着自己的辛勤汗水。信访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是百姓和政府沟通的桥梁,是吸纳各种情绪的“集气筒”,更是化解人民内部利益冲突的“消防队”,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何使信访这样一个枢纽性工作与投资体制相适应,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本人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充分利用信访职能,广开招商渠道
我区不论职位和分工,采取全员招商的策略,信访办责无旁贷。信访办的职能决定,信访工作主要是与人接触,为人排忧解难,接触层面相对广泛,这就需要利用一切机会向所接触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介绍我区的招商优势和优惠政策,使信访办也成为招商引资的宣传队。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联系,主动联络、增进感情,为招商打下良好的人际关系基础,发动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招商引资。
二、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充分掌握招商政策
我区之所以能够在招商引资方面取得巨大的成绩,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自身优势和优惠政策。这就需要信访办人员不仅要不断加强信访本身的业务水平,同时要熟练掌握我区的优势所在和招商的相关知识及动态信息,使人人成为招商员。
三、信访工作无小事,营造良好的招商环境
除了具备优惠政策和配套齐全的硬件设施,良好的招商环境也是吸引投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建设项目因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等造成不能按时开工或运营,就会打击建设单位的投资热情和信心,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信访工作无小事。我们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事件,尽量避免和化解矛盾纠纷,更不能因为个人工作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我区的大局工作。对待上访人员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原则,坚决维护我区稳定局面,为我区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及时反映信访动态,为招商提供决策参考
信访办在协调解决百姓疾苦的同时也是我区政府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我区政府的“眼睛”和“耳朵”。这就要求信访工作要做细做实,不单纯停留在处理信访事件的层面上,更要通过对上访问题的归纳和总结,为我区政府决策层提供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信息,这样不但体现了我区政府执政为民的一贯思想,同时也为我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综上,是本人对我区的认识及结合本职工作的一些体会,希望上级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同时,也希望本人与全体我区人一起早日把我区建设成全国最 、最具 力和 力的聚集地,成为一座有巨大发展力的新城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9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 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10
谈到信访,目前有一种颇具"法治"色彩的观点,认为信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与法治的目标相悖,应当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种源于对信访工作性质认知模糊的错误论断,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信访事物的判断。
按照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当人民通过代议制度将治理国家的权力让渡给政府后,人民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分权的制度设计,达到权力间相互制衡的目的;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行使保留的权利,达到制约政府的目的。这种人民保留的权利,主要是指"用手投票"的权利,即人民通过和平的方式对政府进行罢免的权利,以及在理论上存在的可以"用枪投票"的权利,即通过暴力的形式进行革命的权利,和"用脚投票"的权利,即通过迁徙以逃避暴政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人民虽然在法律上享有请愿,集会,游行,示威等诸多权利,但是除非罢免,否则政府对于人民发出的各种声音和主张,在法律上并不负有回应的义务。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源于"议行合一"思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宪政理论来分析我国的政体。
依照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为了从制度上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实处,宪法在规定了选举权,罢免权等民主权利之外,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加以规定。与此规定相对应,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就是说,在我国,人民的声音和主张,不再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是由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义务组成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信访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民主制度,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由宪法确认并加以保障的人民民主权利和相关的制度设计,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与党的十五大和现行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不相悖。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11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也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党的政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服务组织工作中心任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组织部门要不断提升对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实现信访工作“三变”,将自身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党员之家、干部之家和人才之家,努力为组织工作整体的创新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变“百姓上访”为“干部下访”。
“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主动下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组织部门在与干部群众打交道时,要自觉摆正位置,牢固树立“信访无小事”的思想,把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组织工作改进服务质量的“助推器”,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力争在一线调查研究,在一线协调处理,在一线排查化解,真正做到时刻与群众保持“同频共振”。同时,要通过“下访”督促组工干部努力学习有关组织工作的政策规定,不断加强政治修养,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使组工干部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态度进一步改善、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变“无备应访”为“热情迎访”。
信访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组织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行“组织部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领导阅批来信制度”“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有效处理信访工作制度,形成人人有责任的良好工作格局。组工干部特别是接访干部要不断优化服务干部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从接听好每一个电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人员等小事做起,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一张笑脸迎人,一句问候待人,一杯茶水敬人,一颗诚心感人,既要确保案件能快查快结,取信于民,又要摸清具体情况,保证信访案件处理质量、不留任何尾巴,让来访的党员干部群众体会到组织部的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真正让服务对象有困难愿找、有委屈愿诉、有成绩愿分享,增强对组织部门“家”的归属感、依赖感、信任感。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访”。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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