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减轻处罚刑事上诉到二审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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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减轻处罚刑事上诉到二审上诉状

2022-06-18 12:00: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请求减轻处罚刑事上诉到二审上诉状,供大家参考。

请求减轻处罚刑事上诉到二审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甲,男,汉族,年 11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小学文化,A 市人,户籍所在地,无业。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 A 市人民法院()刑初 349 号刑事判决书,根据事实和法律,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首先,在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甲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本案案卷材料来看,提出去抢劫的不是甲,提出开始实施具体抢劫行为的也不是甲,甲只是跟从本案其他被告人参与抢劫,同时,在抢劫的实施过程中,甲对受害人未实施严重的暴力、威胁行为,仅第一起参与其中有动手,其余三起均未动手,参与的四起均未拿抢来的现金,仅在第一起中拿了张身份证,后拿到扔掉了,且从受害人手中抢走手提包的也不是甲,很显然,被告人仅参与了一起动手,但没有进行实质的分赃,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本案涉案金额小,并且受害人受害人身体上也没有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 16 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如实陈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到案后积极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2 、上诉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对上诉人轻判。

 在案件发生后上诉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非常懊悔,真诚悔过,自己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 、被告人甲是初 犯,也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非常好,。

 到案后还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甲素无前科,在家是个懂事的孩子。被告人甲之所以参与抢东西,完全是因为年幼无知,受其他被告人的影响和带领,盲目听从其他被告人的提议参与抢东西,是偶然的。被告人甲在作案的前后一直非常害怕,作案后非常后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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