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工作要点(区县)(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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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工作要点(区县)(完整)

2023-03-23 15:30:07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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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工作要点(区县)(完整)

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2020年工作要点(区县)

今年是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县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精神,根据省、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部署,结合实际,聚焦目标,发扬优势,补齐短板,狠抓落实,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一、兜牢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一)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5元,由每人每月640元增加到70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由每人每月410增加到450元。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由每人每月835元增加到每人每月915元。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300元标准分别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350元、950元标准分别落实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60元、70元标准分别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拓展保障对象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事实上确因重病、其他重残(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以外的)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照单人户按程序纳入低保。按照省厅制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贫困家庭,认定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施相应救助。

(三)发挥临时性救助作用。发挥临时救助保障作用,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先行救助”“急难地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充分发挥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灾害等影响的贫困群众根据需要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排查出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可通过临时救助资金采购生活必需品并按程序及时发放。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继续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

二、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四)健全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将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就读子女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xx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对在外省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由当地乡镇建立台账,做到信息准确,全面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五)强化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动态监测,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送教上门帮扶措施,保障身体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

(六)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组织实施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等项目,持续增加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给保障,不断提升基本办学能力和水平。

三、做实医疗保障服务

(七)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财政资助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城镇贫困群众大病保险待遇,各地已经实施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和其他政府兜底性医疗保障政策,到2020年底前过渡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供兜底保障。落实城镇适龄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和符合条件的“两癌”贫困妇女救助政策。落实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措施。

(八)提升医保服务水平。统筹城镇贫困群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加强城镇贫困群众大病和慢性病精准救治。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优化医保业务经办流程,完善升级医保信息系统,将城镇贫困群众在系统中做好标识,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四、全面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九)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家任务,让城镇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心。

(十)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新增建设公租房,加大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力度,督促县乡扩面提标,进一步满足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多样化需求,对包括户籍在乡镇的所有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五、加大就业创业和社保扶持力度

(十一)拓宽就业创业渠道。积极应对经济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挑战,关注城镇贫困群众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强化就业援助应对机制,落实返岗稳岗就业援助措施。发挥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等承接返乡城镇贫困群众稳岗就业作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加强公益性岗位设置,重点安排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的劳动力。强化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深化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提升稳岗就业增收能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十二)加大社保扶贫督导。强化社保扶贫专项考核和调研督导,推进“月调度、周调度、日调度”工作机制常态化。继续推进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做好比对核查工作,重点追踪失联人员和部分本人不愿参保人员。

六、推进社会力量常态化帮扶

(十三)发挥群团组织帮扶优势。积极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加大职工困难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普惠制等工作力度,将不符合建档条件但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纳入送温暖活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开展就业与培训、托养服务、无障碍改造、精准康复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贴等项目,助力贫困残疾人脱贫解困。

(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为城镇贫因群众开展就业、医疗、子女助学、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支持搭建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城镇贫团群众救助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政策措施。

七、优化脱贫解困工作机制

(十五)落实低保延退制度。实施低保延退制度,对领取养老金、实现就业等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若其增加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倍之内,给予其1年的延退期;若其增加收入在低保标准的2倍之内,给予其6个月的延退期;若其增加收入在低保标准的2倍以上的,按程序当月退出低保。

(十六)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加快推进县级各部门之间信息联网比对,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医保、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旅游关联信息等部门信息共享,发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重要作用,实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数据实时查询、互联互通,助力脱贫解困精准对接、精准施策。

(十七)推行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制。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限制高消费行为;将各类骗取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资金的失信人员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名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十八)健全结对帮扶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帮扶示范带动,完善各级领导定点指导,各乡镇与社区直接帮扶,探索开展“党建+”社会救助、亲情化救助服务以及特色帮扶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城镇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十九)落实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督促全面落实、有效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运行程序、议事规则,推动解决一批重难点问题和特殊个案问题。

(二十)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制定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高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从过程性指标转到结果性指标。

(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开展脱贫解困主题宣传,全面展示脱贫解困典型案例与显著成效。大力宣传脱贫解困一线干部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和运用脱贫解困可推广、可持续的成功经验,助力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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