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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搬迁实施方案
乡村振兴搬迁是X年县政府向全县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为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根据省、市有关乡村振兴搬迁工作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和建设内容
(一)任务目标
完成乡村振兴搬迁任务X户、X人。
(二)建设内容及要求
1、房屋建设要求。被迁户新建房屋地基坚实,设计科学;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户平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砖混结构;配套建设沼气池、厕所、栏圈;房屋建筑风格以徽派或明清风格为主。
2、土地配置要求。对有土安置的搬迁户,搬迁后的住地与原住地距离较近的,可保留原住地的耕地及山场,只解决新的宅基地;对不能回到原地耕种的搬迁户,由迁入地解决宅基地和口粮地以及必要的林地。口粮地配置面积人平0.5亩以上。
3、产业发展及转移培训要求。围绕被迁户家庭增收,帮助发展特色产业和庭院经济。特色产业按人平1亩高效经济林园的目标进行规划并落实到位。对搬迁户的劳动转移培训给予优先安排、倾斜照顾,力争每户培训转移1人以上。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4、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在搬迁户落户的同时,配套建设交通、用电、通讯以及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
5、公共服务要求。对搬迁户新型合作医疗关系、户口、子女入学、社会救助等服务及时转移办理,并确保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二、工作原则
(一)自主自愿、自力更生原则。在政府引导下,搬迁对象必须自愿申请搬迁,自力更生。
(二)公开公平原则。依据乡村振兴搬迁对象六个认定条件,将搬迁对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村振兴搬迁与重点村建设相结合原则。将县政府分配的年度搬迁计划与重点贫困村建设相结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乡村振兴搬迁与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残疾人建房相结合原则。将危房改造和残疾人建房纳入乡村振兴搬迁范围,整合资金,提高特困户和残疾特困户的建房补助标准。
(五)乡村振兴搬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原则。因地制宜、尽可能集中安置,以便配置搬迁户生产生活资料,降低搬迁成本。
三、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乡村振兴搬迁对象为录入国家“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的,且居住在自然环境恶劣、生态地位重要、“一方水土养不了一方人”的地方的贫困农户。具体条件为:①25度以下的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5亩的;②常年年人均生产粮食不足250公斤的③年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④受自然条件限制不宜修公路,或修公路代价高于乡村振兴搬迁的⑤居住地水源匮乏,取水点水平距离在1公里以上或垂直距离100米以上的;⑥退耕还林、生态治理后面临新的生存危机的。
(二)认定程序和要求。相关乡镇(场)对照乡村振兴搬迁认定条件,以村为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逐户识别,按照“户申请、村认定、乡审核、县审批”的方式,在村内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搬富不搬穷、优亲厚友现象发生。搬迁乡村振兴要向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户、单亲母亲户、贫困党员户倾斜。
四、安置方式
全部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在不脱离原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集中安置搬迁户,每个集中连片搬迁点不少于10户,否则不予认可。乡村振兴搬迁迁入地建设要结合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放线施工,统一建筑风格,逐步形成居民小区。要以居民小区建设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以农村城镇化推进新农村建设。
五、时间安排
4月上旬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4月下旬为农户申请、群众评议、公开公示、申报审批阶段;4月底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乡村振兴搬迁对象花名册的电子表格上报县乡村振兴办备案,乡村振兴搬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乡村振兴办审批;5月至10月为组织实施、建立档案阶段;11月为基础设施配套、乔迁新居阶段;12月为验收兑现阶段。12月上旬要填好乡村振兴搬迁户新老房屋照片对比卡。对比卡一式两份,一份报县乡村振兴办备案,一份村级存档。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乡村振兴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X为组长,乡村振兴、发改、财政、交通、民政、水电、农业、林业、畜牧、国土、劳动、教育、卫生、公安、建设、残联、供电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振兴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办)负责乡村振兴搬迁规划审批、督办检查、验收兑现、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相关乡镇(场)政府(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严格程序,细化措施,分步实施,确保完成乡村振兴搬迁任务。
(二)筹措补助资金。乡村振兴搬迁按人平2000元(户平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县政府从乡村振兴资金中统一安排,同时捆绑使用危房改造资金、残联残疾人建房资金,提高农村特困户、残疾人建房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乡、村和农户自筹解决。
(三)配套相关政策。依据X政发(X)16号文件,对搬迁户应承担的税费实行减免政策。国土、公安部门只收取办证工本费;财政、建设、林业等部门免收各种规费;教育、卫生部门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问题;交通、水电、电力部门解决通路、饮水和用电问题;林业、农业、畜牧、劳动部门帮助解决产业发展和搬迁户劳动力培训转移问题。
(四)组织专班验收。相关乡镇(场)要于11月底对照县政府办当年下发的《乡村振兴搬迁验收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后,向县政府提出乡村振兴搬迁验收申请。县政府将依据申请组织验收专班逐村逐户逐项验收。对程序操作不到位、对象认定不准确、搬迁质量不够高、措施配套不得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年度搬迁计划,并在全县通报。
(五)强化资金监管。对乡村振兴搬迁项目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确定专人管理,严禁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拨付;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差额部分。验收合格的搬迁户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折通”直达到户。在搬迁户认可的前提下,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集中用于迁入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必需完善相关会议记录、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挪用、截流、代领乡村振兴搬迁资金。
(六)创新工作方式。相关乡镇(场)要紧紧围绕“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加大对乡村振兴搬迁户的扶持力度。要将贴息贷款、产业乡村振兴、雨露计划等扶持政策向搬迁户倾斜,建立到户名册。乡镇(场)要实行包联工作责任制。每个搬迁户要有一名党员干部包联。包联人要帮助搬迁户制定发展目标,每户要有一个致富项目或转移一名贫困劳动力。同时,每个乡镇(场)要办好2–3个乡村振兴搬迁示范点,促进本乡镇(场)乡村振兴搬迁的整体推进,确保年度乡村振兴搬迁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1、X县X年乡村振兴搬迁计划
2、X县乡村振兴搬迁申请表
3、X县X年乡村振兴搬迁对象花名册
4、X县搬迁户新老房屋照片对比卡